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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繳中少繳稅款是否認定為偷稅

所屬欄目:稅務知識

閱讀量:5163

發(fā)布日期:2015-11-23 17:28

問:預繳中少繳稅款是否認定為偷稅?
答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(yè)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》(國稅函〔1996〕8號)規(guī)定,企業(yè)所得稅是采取“按年計算,分期預繳,年終匯算清繳”的辦法征收的,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。企業(yè)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(yè)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,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(shù)預繳,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,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,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。因此,企業(yè)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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