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有哪些約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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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2016-08-11 09:18
一、轉讓方法法定。主要是對于《公司法》第139條規(guī)則的記名股票的轉讓而言的。該條請求記名股票須依背書或許別的法定方法為之。如果違背該規(guī)則而轉讓股票,應屬無效。
二、股份轉讓場合法定。《公司法》第140條規(guī)則,股票的轉讓須在依法建立的證券買賣場合進行。
三、特定人的股票轉讓受到約束。包含如下幾種景象:
1、發(fā)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,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。公司揭露發(fā)行股份前已發(fā)行的股份,自公司股票在證券買賣所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。
2、公司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檔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化狀況,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(shù)的百分之二十五;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。上述人員離任后半年內,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。公司章程能夠對公司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檔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別的約束性規(guī)則。
3、 公司不能獲得自個的股份?!豆痉ā返?43條規(guī)則,公司不得收買本公司股份,可是,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外:(1)削減公司
注冊資本;(2)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別的公司合并;(3)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員工;(4)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決議持異議,請求公司收買其股份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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